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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2025行拘律师第一案

发布于:2025-08-18 10:22:46  来源:小9直播苹果下载  点击量:14次

  据媒体人报道, 厦门邓庆高律师 在 福建晋江的法庭上 履行职务之际,竟遭对方当事人母亲吴某突如其来的一记耳光。他本能抬手防卫,监控慢放显示其动作甚至未触及对方分毫。然而,这记响彻法庭的耳光竟在警方的 “未予认定”中悄然蒸发。打人者因“竖中指”被罚五百,被打者反因“殴打他人”被拘三日。

  这起案件之所以非常关注,不仅因为事涉律师在法庭上被旁听人员侵犯,更因为涉及司法秩序应由公安或是法院哪家管辖的问题。

  原告代理律师提出,治安警察不能介入司法秩序。事发时间是法官敲法槌休庭后,书记员打印笔录、诉讼参与人等待签署笔录之时,属于庭审的延续,是诉讼活动的继续,此时仍受法庭规则的制约。庭审前的准备、庭审、庭后签署笔录,一直到庭审各方离开法庭,都应当受到庭审规则的制约。吴女士冲入审判席对正在持续工作的律师发动攻击,侵害的是司法秩序,应当有法院管辖。

  事发地点在法庭审判区,旁听人员从旁听席冲入审判区,对在审判区履行职务的律师实施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3条规定,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审判席与旁听席是要求物理隔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审判席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司法秩序。从旁听席冲入法院袭击律师,妨害的不仅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更是司法秩序。

  代理律师提出,司法秩序应当由法官优先维护。司法秩序是指法庭或司法程序中所维持的秩序和纪律,以确保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审判。司法秩序由一系列规范组成,比如行为规范,要求在法庭上,除非法律程序或法官允许发言,否则要保持安静,并且发言时,对所有的诉讼参与者要尊重、有礼貌;比如程序规范,即所有参与者都要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比如安全准则规范,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或威胁;比如礼仪规范,要有一定的着装标准,正确使用称谓等。

  可见,司法秩序的题中之义,是法庭物理范围内应该遵守的纪律和秩序。但在邓庆高律师事件中,有的观点认为:应该区分庭审中和休庭期间——庭审中的秩序才是司法秩序,归法院管;而休庭期间就是治安秩序,归治安警察管。对此观点,代理律师在庭上进行了详细而专业的反驳。

  代理律师提出,邓律师构成正当防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吴女士闯入审判席,侮辱殴打正在履行职务的律师,明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邓律师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何况邓律师并未实际打到吴女士。虽然处罚决定将吴女士的行为定性为侮辱,但从视频中能够准确的看出,吴女士的手挥向了邓律师并且打到到了邓律师的脸上,处罚决定认定的“用中指侮辱”的动作,显然与此不符。

  2025年1月10日,微博知名法律博主@李爱军律师 发表微博称,厦门邓庆高律师代理一起案件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仗义执言,而对方位于旁听席上的亲属,在法庭内公然向依法履职的邓律师竖中指,并冲到审判区上的代理席上扇邓律师耳光,邓律师本能作出自卫还击,手指触碰对方额头。几天后对方报警,梅岭派出所调查后出具了处罚告知书,认定邓律师殴打他人拟拘留五日,把对律师竖中指扇耳光的加害人认定为“被害人”。

  2025年1月8日,厦门邓庆高律师收到晋江市公安局梅岭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告知,拟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邓律师称,其是正当防卫,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其处罚是错误的。对公安的处罚告知,其已经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政法委和律协等提出维权申请,并委托律师代理行政处罚听证。

  2024年11月12日,邓律师在代理一起案件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仗义执言,而对方位于旁听席上的亲属,在法庭内公然向依法履职的邓律师竖中指,并冲到审判区上的代理席上扇邓律师耳光,邓律师本能作出自卫还击,手指触碰对方额头。

  几天后对方报警,梅岭派出所调查后出具了处罚告知书,认定邓律师殴打他人拟拘留五日,把对律师竖中指扇耳光的加害人认定为“被害人”。邓律师对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和案件的定性提出严重异议。法庭录像清晰证明对方扇邓律师耳光,而告知书却写成了“在脸部比划“;维权过程中包括办案单位的在内的多名专业技术人员称邓律师为正当防卫,但告知书却认定“殴打他人”。

  近期,律师执业权益被侵犯事件屡屡发生。前段时间曾武律师为关闭洛阳中院违法安装的信被公安行政拘留五日,而今,在经济发达相对开明的晋江也发生了律师权益被侵犯的事件。

  编者注:2025年1月20日,厦门邓庆高律师收到晋江市公安局处罚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而晋江公安对向邓律师竖中指+扇耳光的吴某某,仅仅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当清晰可见的暴力事实竟被 “未予认定”四字轻巧抹除,折射的正是法治机体深处令人心惊的溃烂。民警在接听“大师兄”电话后,对吴某动作描述竟从“打到”步步蜕变为“比划”,最终彻底消弭于卷宗之中;原告方申请调取这关键通话记录,却被断然拒绝。更令人愕然的是,警方内部讨论记录赫然写着“不宜认定吴女士殴打”——“不宜”二字,哪里是面对事实的谦逊?分明是权力对真相傲慢的删改指令。

  这种对基本事实的切割重塑,其破坏力远甚于原始的暴力冲突本身。它如腐蚀性酸液,悄然侵蚀社会对规则与程序的信任根基。当监控录像中明明白白的击打动作,都能在行政裁量的魔术棒下被 “不宜认定”悄然抹除; 尤其是在行政诉讼中对摆在人们面前的视频鉴定的不闻不问,一切只为维持一个已经不知基于什么原因而被扭曲了的事实,行政诉讼庭审成了过场 ——程序公义便内部被蛀空,徒留华丽却摇摇欲坠的躯壳。

  此案最刺目的讽刺,莫过于那记耳光在层层 “认定”中完成了“乾坤大挪移”:从物理的击打,被扭曲为“比划”的姿态,最终被“侮辱”的定性所吸收消解,直至受害者反被扣上“殴打”的罪名。施暴者罚金五百云淡风轻,被侵犯者却要以三日自由为代价自证清白——此等角色颠倒的荒诞,正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辛辣的嘲弄。它无声地质问:当 法律成了某些人为维护某些人的工具 ,普通公民对于程序正义的信仰,又能寄于何处?

  “打人竖指罚五百,被打自卫拘三天”,这冰冷字句下涌动的,是一个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深切痛楚与不灭渴求。邓律师不惜被拘仍执着诉讼的身影,本身便是对法治信仰最坚韧的守护。这记打在律师脸上的耳光,其痛感早已超越物理层面,它重重击打在每一个信赖规则的心灵之上。

  修复程序正义的裂痕,迫在眉睫。 只有让 “未予认定”的迷雾在阳光下消散,让“大师兄”电话的阴影远离执法卷宗,让法庭的尊严由法律自身坚定捍卫——被打者的冤屈方能昭雪,被打的“法治”颜面才可能重获尊严。